時間:2014-11-03來源:新華網
近日,南昌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南昌市水資源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充分發揚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南昌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條例(草案)》,征求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
11月12日前,對《條例(草案)》有意見的,可將意見郵寄或者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南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信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雄州路199號南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330038);電子郵箱:ncrdfgw@163.com。
劃定地下水 禁采區、限采區和可采區范圍
《條例(草案)》提出,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農業生產、其他行業和生態用水,實行開源與節流并舉,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開采地下水,科學利用再生水。
市、縣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查清地下水超采區,按照劃定的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可采區范圍,確定地下水計劃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不得興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禁采區已有的取水工程,應當限期封閉;限采區已有的取水工程,應當逐年削減取水量。
單位和個人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依法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水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開采礦泉水、地熱水,應當依法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鼓勵社會積極開展再生水利用
為了避免出現“守著大江大湖無水用”的局面,《條例(草案)》提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節水器具,采取措施降低漏損率,提高用水效率。
南昌市本市城鎮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制度。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階梯式水價中超基本生活水價部分的收費,由城鎮供水企業向用水單位和個人代征,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節水事業。
工業企業應當開展節水技術改造,實施水平衡測試,充分利用水循環技術,提高重復利用率,推進水資源循環利用和工業廢水處理回用,發展節水型工業。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建設雨水收集和利用裝置,提高雨水資源利用效率;應當加強污水處理回用工程建設,鼓勵社會積極開展再生水利用,鼓勵在綠化用水、環衛用水、景觀用水、建筑用水等領域利用再生水資源等。嚴控利用水庫、湖泊開放房地產
《條例(草案)》提出,市、縣(區)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源條件和取水需要,規劃建設本行政區域的飲用水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水源,并配套建設取水、輸水設施,保證正常啟用。
城鄉建設不得填堵具有調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溝汊;確需填堵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經水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控制利用水庫、湖泊進行旅游、休閑、房地產開發等項目建設;確需建設的,應當配套建設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處理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和濕地的保護,組織建設水系連通、河湖截污和水生態修復等水系綜合整治工程,推進水生態修復,建立水生態補償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教育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增強全民水資源保護意識。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考核制度,定期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建立飲用水污染預警制度,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工作。建立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和城鎮供水、用水、排水、污水數據庫,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測系統,每年向社會發布水資源公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畜禽養殖場最高罰50萬元
違反規定,建設單位擅自進行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由水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飲用水水源以及重點江河、湖泊、水庫使用人工餌料、飼料、肥料和藥物進行水產養殖的,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在重點江河、湖泊、水庫保護范圍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