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2-03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我省是水資源嚴重短缺的省份,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水資源形勢不容樂觀。強化節約用水,對于解決我省日益復雜的水資源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我省2012年人大立法計劃,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于年初正式開始《條例》起草工作。9月11日,經省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分別進行兩次審議后,于11月29日表決通過了《條例》。《條例》分5章43條,明確了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用水單位和個人節約用水的責任和義務,明確各級政府有責任統籌城鄉節約用水工作,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節水型社會。《條例》明確規定了節約用水的各項具體措施。要求在經濟發展布局中,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限制農業粗放用水。要求工業企業用水采取循環利用、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要求采礦企業應當配套建設礦井水綜合利用設施,并優先使用礦井水。要求建設城鎮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的同時,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輸配管網,并要求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工業企業,優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對新建城鎮 (含城市新區)、工業園區和舊城改造項目,要同時建設自來水、再生水輸配管網,實行分網、分質供水。
為發揮價格杠桿在節約用水中的作用,《條例》明確政府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和定價權限合理調整水價,實行分類分質定價和階梯式水價。